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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建筑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0        浏览次数:63        返回列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建筑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4〕268号

湘江新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精神,保温浆体材料为限制使用技术。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更新升级,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我市决定禁止使用建筑保温浆体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的保温设计和施工图禁止选用保温浆体材料,2015年5月1日起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

     2014年12月1日前,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板保温设计已选用保温浆体材料并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2015年5月1日前节能工程未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设计单位变更节能设计,改用其他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2、从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建筑保温浆体材料的备案申请。已经获得备案资格的企业,其备案证明经批准有效期可延长至2015年4月30日。

     3、各生产企业应加强非浆体材料类建筑保温产品(材料)的质量管理,我委将进一步规范非浆体类建筑保温产品(材料)的备案工作,备案条件见《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条件—非浆体类建筑保温产品(材料)》。

     4、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及使用安全,建筑保温产品(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湖南省地方标准优先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保温装饰一体化等外墙保温技术,鼓励企业研发、引进技术进步、性能优越的新型节能产品(材料)。

     附件: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备案条件—非浆体类建筑保温产品(材料)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4日